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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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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第一章 民法通那么
本章内容变化较大。
本章原来题量不大,分值不多,没有出过综合分析题。但今年新增了些内容,将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放在了该章,命题分值会有所上升。
近四年本章考试按题型分数统计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题
合计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比例
2023
6
6
6
12


12
18
%
2023
7
7
2
4


9
11
%
2023
6
6
3
6


9
12
%
2023
3
3
4
8


7
11
%
本章近三年考点归纳
2023
单项选择题
法人的住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共同责任;合伙财产的出质;退伙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普通合伙人的范围
多项选择题
复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合分析题

2023
单项选择题
法律行为的类别;无权代理的效力;法律行为的分类;合伙企业中的债务承当;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合伙企业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
多项选择题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合伙企业法的有限合伙人;
综合分析题

2023
单项选择题
合伙企业竞业禁止业务;合伙企业一致表决事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多项选择题
不当得利;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综合分析题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熟悉】
二、民法的根本原那么【了解】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熟悉】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那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注意二者混在一起进行表述。
〔二〕自然人的住所
,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监护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④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⑤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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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是自愿监护人。
: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并承当责任。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新增〕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
②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宣告死亡的效力
与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①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②财产变为遗产依法被继承;
③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如在外地生存,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宣告死亡的撤销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销。撤销的法律后果如下:
①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保护现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
②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
③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因继承法而取得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复原物或予以适当补偿。
④请求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是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复原物以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熟悉】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以其支配的财产独立对外承当责任,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当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当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当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当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其独立经费承当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专属于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产生时间
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受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开始于一定的年龄阶段,并随年龄的增长或智力健康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实现方式
由法人的机关或其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通过自己或其代理人来实现,后果由公民承当

三、合伙企业【熟悉】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第一,合伙企业因协议而产生。是契约式企业。
第二,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劳务作为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注意: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
第三,合伙企业的建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第四,普通合伙人对外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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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

〔1〕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置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设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1〕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
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全体合伙人同意〕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承当全部亏损。

〔1〕合伙企业债务的承当

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③合伙人由于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自愿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人在①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②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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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注意: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②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退伙的效力。退伙具有以下效力:
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Ⅰ〕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Ⅱ〕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Ⅲ〕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专门规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当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当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掌握】
除?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外,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有关规定。

〔1〕合伙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协议。
〔4〕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当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当违约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有以下情形的,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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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熟悉】

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了解】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对这一概念应做如下理解: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要件
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
特殊要件
如要式行为的形式、要物行为的交付等
生效要件
一般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要件
如遗嘱的生效时间、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等

二、分类【熟悉】
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当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双方需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
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合同。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该分类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不成立。如合同均为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票据行为

三、形式【熟悉】
口头形式
包括面对面交谈与打电话
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合同形式、信函形式、传真形式、电报形式、数据电文形式等,通常要求在书面上由行为人进行签名或者盖章
特殊书面形式
为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形式等。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一般认为,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方可认为有效。
默示形式
沉默: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推定:以当事人积极的行动来推定。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掌握】
五、可变更和和可撤销的行为【掌握】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掌握】
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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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代理

一、代理概述【熟悉】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
〔1〕各种法律行为。如代签合同,代理履行债务等。
〔2〕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缴税、代理办理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
〔3〕代理诉讼。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解除婚姻关系等。
〔2〕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3〕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加工承揽合同,演出合同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

二、代理的分类【熟悉】
〔一〕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标准,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与再代理
:
〔1〕在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而非被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法律后果仍由被代理人承当。
〔2〕再代理权不是由原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
〔重点〕
代理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不得再代理。但以下情况例外:
〔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
〔2〕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任的;
〔4〕在紧急情况下,如突患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三、代理权【掌握】
〔一〕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代理权滥用的类型: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同时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指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通谋,双方获利而使被代理人受损的行为。
〔二〕代理关系的消灭
委托代理消灭的原因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消灭原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注意: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关系也应当终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成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掌握】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本质
均是无权代理
均是无权代理
表现形式
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而实施“代理〞行为
外表有致使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已获授权的表象
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
追认权与拒绝权
本人应承受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承受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相对人
催告权与撤销权
既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

第五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该节内容是以往教材债权、人身权以及民事责任的整合结果。在以往的考试中,考点集中在债的分类上。
一、民事权利【熟悉】
〔一〕债的分类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
意定之债
债的发生以及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为决定的如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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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债
债的发生以及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
特定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为特定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为特定物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
单一之债
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
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
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权利或承当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按份之债
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一定的份额现有权利或承当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
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多数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
债的分类
〔1〕合同
意定之债
〔2〕缔约上的过失
〔3〕单独的行为。如遗赠、设立幸运奖等
〔4〕侵权行为
〔5〕不当得利〔2023年多项选择第42题〕
〔6〕无因管理
法定之债
〔三〕人身权
【了解】
人身权是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其特征:
〔1〕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表达人的精神和文化属性。
〔2〕人身权的取得绝大多数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权利人的行为;
〔3〕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即专属于权利人享有,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不能抛弃,也不能被剥夺,随出生而享有,因死亡而终止。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然人专有
〔2〕姓名权和名称权。前者属于自然人,后者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3〕肖像权。自然人专有
〔4〕名誉权。自然人、法人均可享有
〔5〕荣誉权。自然人、法人均可享有
〔6〕隐私权。自然人专有

二、民事责任【熟悉】
一般了解即可。

第六节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该节变化很大。
一、诉讼时效【掌握】
〔一〕诉讼时效概述
〔重点〕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以下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未授权给国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均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二者又有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
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
适用于形成权
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除斥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
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除斥期间
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
期间届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除斥期间
期间届满后,权利当然消灭
法律援用不同
诉讼时效
期间届满,只有义务人主张时,法院才可援用
除斥期间
期间届满,法院依职权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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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期间
分类

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2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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