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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优势及异化现象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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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军摘要: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现有的农户经营体制和户籍制度框架内破解“三农”问题的不二选择,具有明显的绩效优势。然而,在现实运行中受多种内外因素的共同影响,处于初创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又难免存有各种异化现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解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农”问题;绩效;异化
中图分类号:F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1)08-1701-04
AnalysisonPerformanceAdvantageandAlienationofCurrentFarmer’sProfessionalCooperativesinChina
WANGHao-jun
(DepartmentofMarxism-LeninismTeachingandResearch,HebeiUniversity,Baoding071002,Hebei,China)
Abstract:Fromtheviewoftheory,Farmer’sProfessionalCooerativeswasanexclusivechoiceunderthecurrentoperationalregimeandcensusregistersystemtosolvetheproblemof“agriculture,countrysideandfarmer”.However,clvetotheco-influncesoffactorsinsideandoutsideduringtheoperation,thealienationofFarmer’’sProfessionalCooperatives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unerthederectionofscientificviewwouldbehelpfulinsolvingthecontridictionscounteredduringthemodernizationofargriculture,andmeansalottothecontributionofnewsocialistcountrysideandharmonioussociety.
Keywords:farmer’sprofessionalcooperatives;threedimensinalruralissues;performance;alienation
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及本质特征
1978年,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终结了自1958年后实施的农业生产低效率的社队制度,在农业技术构成和资本构成未发生明显进步和维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减少国家对农地权利的具体实现途径进行过度干预,重塑农户家庭微观经营主体地位”的制度创新,较好地解决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使农民的主观生产力得以释放,在实践中显示出良好的经济绩效。农户通过劳动努力程度的提高寻求自我拥有的增加,维护和增进了自身利益,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对解决人民温饱、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起到了始料未及的作用。据林毅夫的研究,这次制度创新对1978~%。
然而,任何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外部环境背景和内在生命周期。成功解决了改革设想中“分”的问题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改革取向的深入,加之农产品生产准入门槛较低,逐渐形成了农产品买方市场,量大价跌,收入反而减少,时常陷入价格的“蛛网困境”,激励效能释放殆尽;另一方面,由于单个人的认知和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分散的小农无序进入市场,难以应对市场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仅造成市场效率损失,而且制约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均田制、细碎化的“单干”的经营模式无论我们做出怎样的外在说明,都难以粉饰小农与大市场日渐凸显的矛盾。为适应农村市场化及农业现代化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并快速蔓延,成为农村发展新的增长极。据农业部统计,到2010年3月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7万多家,实有入社农户23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林业、植保、技术信息、传统手工业等领域。
在自给自足的条件下,农民是不需要组织的。只有当外部力量影响着家庭生计,而且这种外界冲击力又不是哪一个家庭能够单独控制的时候,农民组织才可能形成[1]。虽然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也有合作互助的实践,如农村的供销社和信用社,但后来都不可避免的沦为掺杂浓厚官办色彩的准政府组织性质的商业和信贷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联合性质的经济组织,其产生和发展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极具时代必然性的制度变迁和创新,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现有的农地制度框架内和农户经营的基础上,自发的或在外力推动下联合起来,集中成员的资源并通过合作经营的方式为成员服务,利用互助合作的力量把单个农户的分散经营与社会化的大市场联系起来,努力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进入市场,跳出“市场陷阱”,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有效制度安排,在实践中日益彰显良好的绩效。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其绩效是可以用“利润”来量化的。但是,其作为政策支持下的一种“反市场”机制,互助性共同体和企业的双重身份使其兼具社会和经济双重功能,单纯用“货币”量化其绩效难免有失偏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评价,需要从“三农”层面全方位多角度综合考量。
“农民”方面的绩效优势
合作社是一种为了完成纵向一体化功能的具有横向联合性质的俱乐部,成员如果不能从中收益他们是不会参与合作社的[2]。
,并非完全由自身能力差异所致,缺乏必要的合作方式和机制成为农民意愿难以实现的羁绊。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显著的绩效就在于“鼓励农民组织起来,以便通过其亲身的参与,开展自救活动”(1979年联合国《农民宪章》),成员能够倚赖合作社抵御或分散市场风险,获取更大的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的回报,促进农民多元、持续和稳定增收。农民通过合作社不仅可以有效完成纵向和横向协调,通过为社员提供产、供、销全程化服务,降低了农户单独寻找交易机会和完成交易谈判的内生和外生交易费用;而且有利于形成产业链条的衔接与拓展,增加农产品附加值,防止农业利润外溢;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领域扩大还增大了农民投资、就业机会的多样性,日益成为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资料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收入普遍高出当地未入社专业农户收入20%以上,有的甚至超过一倍。
,农民先后拥有了生产经营和产品交易自主权,但农民仍未挣脱弱势地位,在任何一种政治的或社会的团体和组织中,农民虽然是主要的力量,但他们总是被改造的对象[3],以致于农民这个占全国人口70%的“三农”群体,居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利益的利益集团[4],很少有渠道和机制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面对国家政策、市场波动和各类中间环节的盘剥,而无力独自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他们需要联合起来,利用作为一个利益整体的组织的力量采取行动来弥补分散农户能力的有限性,逐步提高农民的社会参与能力,提高对资源的控制力、利益表达和社会行动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常态的利益聚合,是农民合作行为与合作关系长期化、稳定化和制度化的形式,也将农民个体与其他强势集团的博弈转变为组织之间的博弈,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加重了谈判的筹码,以此提高自身的经济权利与政治诉求并对社会分化起到了一定的制衡作用。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3%、初中文化程度占48%、小学文化程度占39%;接受过短期培训的只占20%左右、%,目前我国92%的文盲半文盲在农村[5]。农民偏低的生产经营技能严重制约着农业劳动效率的提高,单纯的勤劳已无法适应致富需要,自然资源匮乏的中国农业只能走知识兴农的发展路径。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作用是无穷无尽的[6],但是这些新技能不可能由单个农民依赖祖传的经验性传授内生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恰恰能够解决这一技术瓶颈,成为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的平台。利用国家支持的资金,根据生产需要和农时特点通过交流、示范、指导和培训等形式,使农民不断学****现代农业知识,促进技术传递和智慧共享增加知识存量,传播市场化合作理念和劳动技能,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复合”型农民。据河北省农业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底,已累计培训成员1100727人次。农业部2010年拟从阳光工程培训中安排专门经费,在全国培训84600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和财会人才。
“农业”方面的绩效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产权制度包容量更广阔,能够与市场机制内在兼容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它的产生与发展本质上就是不断适应客观经济环境的过程,拓宽了农业经济发展的制度空间。
,首先依赖于一系列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了农业服务体系,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培育了特色优势产业,为实施农产品标准化和品牌化生产,有效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可能,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成为衔接“农资下乡、农产品进城”的纽带。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
208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25700多家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的7400多家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直接进入第二、三产业经营,,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成本。
,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试图依靠单家独户来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公共品供给(如灌溉、植保、机耕、道路等)实属不易且成本畸高。加之技术进步存在较强的外部性,容易出现“搭便车”心态等致使单个农户率先采用农业新技术的积极性不足,以家庭精耕细作与初级生化技术相结合的传统小农生产方式呈现稳态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促进了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优化了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成为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的重要组织资源。如成立农机合作社,能够主动、合理地购买和配置农业机械,提高了农机具的配套比,破解了农民无力购买或重复购置的难题,解决了单家独户小规模生产和机械化大规模作业之间的矛盾;再如,发展土地流转合作社,实行规模化经营,提升了农业机械化水平,加速了新品种、新技术的传播,为农业科技成果及时转化现实生产力搭建了应用平台,增加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效率,对于打破传统农业社会低水平超稳定静态平衡,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方面的绩效优势
与其他组织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深深植根于所服务的社区,是公认的农村发展的有力工具,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第二次飞跃”离不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广泛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按照进退自由、管理民主的组建原则,社员能够参与经营决策和内部事物管理,责任感、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合作社以法律形式将农民民主管理的权利加以巩固保障,农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能得到很好体现,自然就成为实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的“主渠道”;通过开展生产、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农民的合作互助意识和能力极大提高,在经营农业新产品的同时也优化了农村新社区,完善了农村社会治理结构,成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润滑剂”。
“城乡分治”二元体制的政策惯性及“经济效率”优先的思维惯性致使工业化与城市化仍在剥蚀着农村资源,幻想单纯依赖仍很拮据的公共财政来满足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很不现实。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入那些局限于村落范围内的受益范围明确、投资少、排他性强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系中(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治理、乡村道路建设、病虫害防治、农技培训以及产供销信息等),具有其他组织机构无法替代的优势。通过国家财税政策的倾斜,鼓励其提供这些力所能及的公共产品,有利于加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针对性、时效性,同时解决了不同农民对公共品需求偏好,从硬件和软件方面全方位为农民提供基础性的服务,促进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和村容村貌的改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产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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