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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地方保护的调查报告——非企业抽样调查结果的初步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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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地方保护的调查报告——非企业抽样调查结果的初步分析
内容提要:对“地区之间经济联系障碍的调查问卷”非企业调查数据的初步分析表明:20多年来,地方保护严重程度呈逐步减轻之势,但地方保护仍以多种形式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地方保护的初衷是为了地方经济增长的良好业绩和地方财力的增强。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保护,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减弱地方政府过度关心经济增长和税收增长的倾向。
 
关键词:地方保护非企业调查
 
 
地方保护是政府行为,地方政府是地方保护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企业是地方保护上的受益者或受损者,但地方保护问题并不仅仅涉及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它还涉及到社会的其他方面。为了全面了解地方保护的现状、手段、原因和影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组织31个省市的相关部门共同进行了关于地区之间经济联系障碍的问卷调查。这项调查分为企业和非企业两个部分。非企业调查覆盖了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方面。本报告是在非企业问卷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八个部分:(1)调查对象的分布;(2)地方保护严重程度的变化;(3)地方保护的手段;(4)地方保护的行业对象及其受保护的程度;(5)地方保护的产品对象;(6)被保护的行业对象和产品对象的主要特征;(7)地方保护的初衷;(8)简要结论与建议。
一、调查对象的分布
非企业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样本1367个。从部门分布来看,政府部门最多,占60%,研究机构和学校所占比重不大,分别只占14%和11%。从地区分布来看,%,%,西部地区(包括广西和内蒙)%。总体上看,调查结果能有效反映全国各地区政府部门对地方保护的大致看法。详细分布见附表1。
二、地方保护严重程度的变化
从调查统计分析结果来看,20多年来,地方保护的严重程度呈逐步减轻之势。在全体调查对象中,超过70%的人认为地方保护严重程度略有减轻和减轻很多,占绝对多数;有一半的人认为地方保护与20年前相比减轻很多;有36%的认为地方保护与10年前相比略有减轻,有39%的人认为地方保护与10年前相比减轻很多。
不同性质的单位对地方保护程度的变化看法不尽相同,与研究机构和学校相比,政府部门更为肯定地方保护程度的减轻。表1显示,政府部门有将近60%的人认为地方保护和20年前相比减轻很多,而非政府部门只有40%左右的人认为地方保护和20年前相比减轻很多。表2则表明,政府部门有将近40%的人认为地方保护和10年前相比减轻很多,而非政府部门只有30%左右的人认为地方保护和10年前相比减轻很多。
 
表1 不同调查对象对地方保护程度变化的判断(与20年前相比,回答不同选项者所占的比重,%)
 
表2 不同调查对象对地方保护程度变化的判断(与10年前相比,回答不同选项者所占的比重,%)
 
所有地区的非企业调查对象都认为地方保护严重程度在过去20年和10年中有所减轻,但不同地区的调查对象对地方保护减轻程度的判断存在很大差别。为反映这种差别,我们构造了一个简单的指数(即,评价指数=(回答“减轻很多”者数量回答“严重得多”者数量)/样本总量×100+(回答“略有减轻”者数量回答“较为严重”者数量)/样本总量×50)。从附表2可以看出,和20年前相比,浙江、山东、广东、四川、青海和新疆的调查对象认为减轻了很多,其评价指数均超过了70;北京、山西、安徽和云南则认为减轻较少,其评价指数均不到40。
产生这种判断上差异的原因可能有:(1)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调查对象对于地方保护的关注程度和敏感程度不一样。一般地说,学者关注得多一些,倾向于把问题看得严重一些。另外,政治中心(如北京)的官员和学者,了解得多一些,对问题也敏感一些。(2)不同地区产业和产品结构不一样,地方保护对其开拓区外市场的影响不一样。如果一些地方(如浙江)在外地销售的主要是那些价低利薄因而一般不会成为地方保护对象的产品(如小家电等),那么,他们感觉到的地方保护可能要少一些。反之,如果一些地方(如云南)在外地销售的主要是那些价高利丰因而极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对象的产品(如香烟),那么,他们感觉到的地方保护可能要多一些。
三、地方保护的手段
地方保护的形式和手段多种多样,难以穷尽。本调查根据以往的研究和课题组成员对于地方保护的认识,在非企业的调查问卷中,列举了两个方面、八大类共42种地方保护的形式和手段。第一个方面与产品贸易保护有关。这一方面,共有四大类22种形式:(1)直接控制外地产品的销售数量(可视为“数量控制”,以下称为“第一类”);(2)价格限制和地方补贴(可视为“价格控制”,以下称为“第二类”);(3)工商质检等方面的歧视(可视为“技术壁垒”,以下称为“第三类”);(4)阻止外地产品进入的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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