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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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页码,1/5
    【标题】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内容分类】  民族区域自治
    【文号】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7年07月16日
    【生效日期】  1988年01月0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五章  教育事业
    第六章  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对州内特别贫困地区的扶持和帮助
    第八章  职工队伍建设
    第九章  民族关系
    第十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
定,结合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东南部地区苗族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凯里市、丹寨县、麻江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黎平
县、从江县、榕江县、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
    自治州的首府在凯里。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
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指引下,领导全州各族人民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搞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团结、文明、民主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发展本州的经济、教育、科学和文化事
业,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
众中制定和执行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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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