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页码,1/5
【标题】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内容分类】 民族区域自治
【文号】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7年07月16日
【生效日期】 1988年01月0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五章 教育事业
第六章 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对州内特别贫困地区的扶持和帮助
第八章 职工队伍建设
第九章 民族关系
第十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
定,结合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东南部地区苗族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凯里市、丹寨县、麻江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黎平
县、从江县、榕江县、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
自治州的首府在凯里。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
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指引下,领导全州各族人民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搞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团结、文明、民主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发展本州的经济、教育、科学和文化事
业,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
众中制定和执行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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