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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 告制度.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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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总则
为了加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一般规定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公司总裁、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重大事项的范围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收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交易。)
发生诉讼和仲裁;
遭受重大损失;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所述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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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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