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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等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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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制度建设:加拿大、美国高教考察与启示
作者:范文曜刘承波

《大学制度建设:加拿大、美国高教考察与启示》,发表于《理工高教研究》2007年第6期,《新华文摘》2008年第8期全转载。

【摘要】加拿大、美国高等教育实行分权管理、依法治教。政府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来管理教育,高等教育规划也对高等学校形成竞争与合作的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学按照自己的章程拥有办学自主权,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以校外人士为主的董事会以及各种协会、中间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对我国高校加强大学制度建设、进行高等教育的顶层设计以及建立社会参与监督、管理学校的机制具有借鉴作用。
【关键词】加拿大;美国;高等教育管理;大学制度
【作者简介】范文曜,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刘承波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教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北京 100816)

根据《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起草工作计划,近期我们先后对加拿大、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及大学自主办学的制度进行了考察访问。在加拿大期间,主要访问了维多利亚大学(University of Victoria)、多伦多大学(University of Toronto)、安大略省高教部(The Ontario Ministry of Training,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等;在美国期间,先后访问了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 in the City of New York)、纽约市立大学系统皇后区社区学院(munity College of The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美国社区学院协会()、美国研究型大学协会(AAU)、德州高等教育协调委员会(Texas Higher Education Coordinating Board)、德州大学系统(The University of Texas System)、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Santa Barbara)等。考察内容包括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中间机构在高教管理方面所起的作用、大学自主办学的制度安排等,还对著名学者专家进行了访谈。本报告根据我们所取得的一手资料,同时参考已有的研究成果撰写而成,期望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一、加拿大高等教育管理与大学自治制度
(一)高等教育立法与大学内部治理架构
加拿大是一个由各省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而非中央集权国家。这种体制确定了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分权管理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发展教育是省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各省设有教育部,负责管理全省的教育(包括高等教育,或称第三级教育),联邦政府不设教育部,也没有国立大学
。各省教育部长组成的教育部长联合会定期与联邦政府、国务部和财政部等机构协调全国的教育计划。加拿大大学与学院联合会和社区学院联合会代表大学和社区学院与联邦政府协调有关事务。在法律上,加拿大的大学由省级立法机构授权,根据省的法规建立。由于加拿大的教育由各省负责,各省之间的教育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本质上,加拿大高等教育系统事实上是由各种各样的省级“系统”组合而成的,尽管他们有着相似的结构,且大多使用相同的术语,但其在学位授予、入学资格、课程安排、学生转学和教学计划等方面却有着不同的规则和安排。造成这种广泛多样性的主要原因是宪法权力的分配和各省不同的历史和发展轨迹。

1867年联邦宪法从法律上赋予了各省教育立法权和管理权。省的法规为大学的结构及运行提供了一个框架并要求其在约定的框架内运作。省政府根据本省立法审批设立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规范大学名称,批准授予学位,监督大学依据法律程序设立董事会和议事会。
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简称BC省)为例,省政府对第三级教育(高等教育)立法,包括以下内容:(1)大学法(University Act)。该法为BC省的UVic(维多利亚大学)、UBC(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SFU(西蒙弗雷泽大学)和UNBC(北哥伦比亚大学)等四所大学提供了法律框架。(2)有两所学校,Royal Roads University(加拿大皇道大学)和Thompson Rivers University(汤普森河大学)有自己的立法,不受大学法的约束。(3)学院法(College and Institute Act)。其余的19所公立的高等学校受该法约束。(4)学位授予法案(Degree Authorization Act)。还有1000多所私立教育机构在授予学位时受该法管辖。可见,学校的性质不同,所依据的法律也会有所不同。但总的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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