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物权法第十六章物权概述
在本章中你将——
了解一项新的民事权利——物权
知道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知道物权的分类和效力
了解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知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物与物权
一、物
广义上的物指物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
狭义上的物指人身以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一)概念
民法中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思考:
阳光、空气、风(气体)、山涧流水(液体)月球、火星
管道煤气、自来水、太空陨石、从月球取回的岩石
一人半夜将另一人剃成阴阳头,是侵害他的物还是身体权?
一人将另一人的假肢打坏,是否是破坏了他的物?
(二)物的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二)物的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物的观念扩张
:电、热、声、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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