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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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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规标题:
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
法规编号:
颁布时间:
1981
制定部门:
粮食部、公安部
法规内容:
                   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
                      1981年5月30日  粮食部、公安部颁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防止火灾事故,保卫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
企业(以下简称工厂)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工厂应确定厂长或副厂长一人为消防负责人,具体领导全厂的消防工作,
车间、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以加强对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工厂应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的方针,加强全体职工的责任心,做到人人防火,班班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
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消除。
第四条工厂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工厂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防火和灭火
工作。消防人员应从职工中选拔政治思想好、工作积极、热心消防工作和身体健康的
人员担任,并有计划地定期进行消防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消防负责人必须做到:
一、贯彻执行有关防火的指示和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特点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和
防火措施,坚决贯彻实施。
二、组织宣传教育和消防检查,主持消除火险隐患,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提高职
工消防技术,养成经常注意防火的习惯。
三、经常与当地公安部门和工厂邻近居民治保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组织联防,发动职工参加护厂防火工作。
四、制定专人负责对消防设备、器材、用具的管理和保养,经常保持良好有效;
对带有技术性的消防设备,应由了解其技术和性能的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检
修和试验。寒冷季节要对消防储水池、消火栓,灭火机等,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条工厂应设置消防通讯和信号,以便一旦发生火警,立即集中力量扑灭。
车间、仓库及固定的生产场所,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
器材设备,以便发生火情后,立即扑灭。
第七条车间、仓库和生产场所内严禁吸烟(不包括指定场所),职工进入车间、
仓库,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工厂应设门卫,建立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外来人员非经许可,不得进
入厂内;进车间必须经厂长批准,并有专人陪同。工厂临时工作人员由工厂发给佩带
符号,以便识别。
第九条工厂应建立值班、巡夜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在假期、
节日更要加强。
第十条工厂应经常对厂内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纵火破坏。
第十一条粮油加工厂、橡胶滚筒厂、综合利用车间,应特别注意对原材料、半
成品、成品及副产品的管理,对一切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如溶剂油、汽油、酒精、
纯苯、甲醇、丙酮等,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各种化学物品的性能隔离保管,任何
人非经准许不得触动。
第十二条油脂浸出工厂(车间),必须认真执行粮食部粮油工业局《油脂浸出
工厂(车间)建筑、安装、生产安全防火规范》的规定,
切实防止溶剂“跑、冒、滴、
漏”。
第十三条美式磨粉机用作第一道皮磨时,应装置粉尘隔离器,防止粉尘爆炸。
粮食、油料、饲料加工,在货料进入碾轧、粉碎等设备前,应有除去金属物质的设备,
以防止摩擦、打击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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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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