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08]22号)、《关于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8]16号)和《关于印发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杜家毫同志重要批示的通知》(黑安办传真[2008]第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推动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为统领,按照栗战书省长提出的“头脑要清醒、认识要到位、整治要坚决、责任要落实、处罚要严格”的总体要求,在2007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排查治理,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逐步建立并有效落实监察工作长效机制;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促进提高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设备安全状况良好;努力实现无证生产查处率、在用设备使用登记率、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重点监控设备定期检验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率、重大隐患整改督查率和较大事故结案率等7项指标全部达到100%;有效控制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为实现“十一五”,。
二、排查依据
排查治理工作依据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
三、隐患界定
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是指《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严重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是除重大隐患以外的不符合安全法规、技术规范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设备隐患。
四、排查治理范围
排查治理范围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含使用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其设备安全状况。
五、排查治理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1、使用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
2、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使用单位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单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5、使用单位建立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和执行情况;
6、使用单位隐患治理、监控情况;
7、使用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方面
1、在用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2、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持有有效证件;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是否能有效工作;
5、特种设备的运行是否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参数范围内运行;
6、是否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的处置;
7、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对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8、对雨雪冰冻、大风等自然灾害损坏的特种设备是否已进行必要的维修及检验。
9、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1)对长管拖车进行非法改造;
(2)常压锅炉承压使用,小型汽水两用炉超压使用,或非法改造;
(3)氢氧等气体充装单位不设置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
(4)气瓶充装单位对超期未检、报废气瓶及钢印标记不清的气瓶进行充装,未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处理;
(5)电梯使用单位不制定管理办法和三角钥匙管理制度,报警铃未连接到24小时有人的场所;
(6)冶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将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7)对租赁、承包经营的大型游乐设施,场地提供单位不进行统一管理,不落实设备运营者安全责任。
六、排查治理方式
首先,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检查规则》)以及本方案中规定的排查治理内容,制定排查表格下发给使用单位,督促指导其进行自查;其次,在使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第三,对于使用单位自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检查规则》规定督促使用单位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七、各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3月至4月):围绕奥运会准备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治理。
1、组织发动开展隐患排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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