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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科研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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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所科研管理工作,保证各项科研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体现“科研为本、绩效优先”的原则,提高科研质量及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科研办是对本所科研计划的立项、实施、验收、评审、鉴定、登记、奖励、转让、产业化等工作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如下管理职责:
(一) 负责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纲要及科研计划;
(二) 负责对计划内研究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质量组织审查,协调解决项目研究的有关问题;
(三) 负责向上一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项目及横向合作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 负责科研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评审、鉴定、登记及奖励工作;
(五) 负责科技保密工作;
(六) 负责科研成果的转让及产业化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科研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面向海洋与渔业发展需要的原则;
(二) 自主创新的原则;
(三) 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的原则;
(四) 鼓励联合申报大项目的原则。
第四条申报的科研项目须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材料(文本或电子版)按规定时间一并上报科研办,逾期不予办理。未经科办审核自行申报的项目不予建档管理。自选项目必须报科研办审查,经领导和所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按正常程序操作。
对于不同类别的申报项目,除该年度有新的特殊指南要求外,各科技人员应提前做好各常规项目的申报准备工作,以免漏报。
第五条设立所科技项目储备库,随时接收各部门申报的项目,经科研办报所学术委员会审核,筛选出优秀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该年度报送项目未通过上级立项的,自动进入下一年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对于招标项目,各科技人员应根据指南要求上报投标材料,进行公开答辩竞选,由所学术委员会审定,或直接由所学术委员会讨论提出投标方向,并指派专人撰写投标书。
第七条项目组人员组成应注重研究梯队结构,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应与其主要研究方向相符,其组***员需经科研办和所领导审核同意,方可组成项目组。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具有确定具体研究方案和支配研究经费等权利。
第九条对于省级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组可根据项目需要视情况打破科室界限。经所长办公会同意,对涉及到的专业人才可根据其参与方式及时间跨度统一调配。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或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向科研办和所领导汇报。
第五章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科研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任务书的10个工作日(或项目下达单位要求时限)内与项目下达单位签订合同(包括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报送科研办。
第十二条科研合同是计划执行、检查和成果鉴定的主要依据。经各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应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在执行中,因人力、物力、财力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更改时,应将更改理由、内容报送科研办,经所学术委员会审批后上报,签约各方协商同意后方能更改。
第十三条所有科研项目承担人均要向科研办报送项目半年和全年总结。在6月15日前报送项目半年进展情况;11月20日前报送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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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