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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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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doc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
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112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以下简 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国 土资源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参保人员范围的界定;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相 关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政府社保补贴的筹措、安排和使用的监管;被征土地所在地镇(乡) 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本级行政区域 内已征土地的相关基础资料、农转非人员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
二、 《办法》的适用范围
(-)1991年1月1 II至2003年12月31丨|期间,已按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区(市) 县政府依法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人员安置,在2004年3月15日及其以前男年满40 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女年满3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按本《通 知》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社会保险按《办法》的规定执行。2004年3月15日男不满40周 岁、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社会保险按我市城镇职工 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
1、 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 征地后已经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被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录用或招用的人员;
3、 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和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4、 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5、 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婚嫁、生育的人员;
6、 已办理退养手续回乡的企业、事业单位“换工”人员;
7、 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前去世的人员;
8、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其适用《办法》的人员和人数,以 征地时的户籍关系为准,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位)以及被征土地所在 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确定。
(一)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按 属地管理的原则,向被征地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申请、本 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 被征土地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位)组 织填写《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册》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经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被征土地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位) 审核后,在被征地村、社(组)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经公示后的《成都市已征地农转 非人员名册》须经被征地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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