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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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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XX〕6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启动核实等程序。第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申请文书表格和示范文本等在登记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并提供在线下载或免费领取。第五条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当具备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手续,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其他材料。企业登记机关需要启动核实程序的,可以要求市场主体提交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书面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第七条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第八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查要点:(一)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格式要求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其实质内容不得涂改。(二)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上述签名应当系本人书写。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登记、变更(经营场所)登记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三)申请书、章程等材料中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记载的地址书写一致。住所(经营场所)原则上按所在辖市(区)、乡(镇、街道)及道路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四)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内。审查人应区分因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搬迁引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和因住所(经营场所)地名或门牌号更改但住所(经营场所)本身未搬迁引起的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市场主体因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资企业迁移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办理迁移登记。个体工商户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第九条企业登记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房屋用途为住宅,从事《“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的。利用农村住宅从事餐饮服务等“特色乡村旅游产品”的除外。(二)已经实施拆迁征收(拆迁征收补偿方案已上墙公示)的房屋(包括城镇住宅、农村住宅、商业及其他非住宅)。(三)企业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四)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确认不宜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且同时提供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等依据的。(五)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项目,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认为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特定条件,且同时提供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等依据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市场主体在不实际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况下,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写法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免予提交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第三章核实程序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启动住所(经营场所)核实程序:(一)在工商登记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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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多多D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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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