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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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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者将科技创意转化为创业实体的新型孵化机构。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第五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区级登记、市级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登记常年受理,认定定期受理,绩效评价定期实施。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孵化器区级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第七条孵化器区级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 (三)具备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四)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第八条孵化器市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1年,且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三)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四)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五)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不少于10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5家;(七)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第九条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第十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第十一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一)经国家备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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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06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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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