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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创业管理》第7章新企业的开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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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创业管理第七章新企业的开办【引导案例】“娃哈哈”的初创阶段1987年,当47岁的宗庆后拉着“黄鱼车”奔走在杭州的街头推销冰棒的时候,他怎么也不会想到,十多年之后,由他一手缔造的娃哈哈集团会成为中国最大的饮料企业。2011年,娃哈哈实现营业收入超过670亿元,宗庆后本人也成为2010、2012年的中国首富,这是自胡润百富榜开创14年来,第三位能两次登上百富榜榜首的企业家,其家族财富达到了800亿元人民币。【引导案例】“娃哈哈”的初创阶段从冰棒到娃哈哈1987年,宗庆后和两位退休教师组成了一个校办企业经销部,主要给附近的学校送文具、棒冰等。在送货的过程中,宗庆后了解到很多孩子食欲不振、营养不良,是家长们最头痛的问题。“当时我感觉做儿童营养液应该有很大的市场”15年农村插队形成的坚毅性格让宗庆后决定抓住这个机遇搏一把,此时的他已经47岁,早错过了创业的最佳年龄。1988年,宗庆后率领这家校办企业借款14万元,组织专家和科研人员,开发出了第一个专供儿童饮用的营养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引导案例】“娃哈哈”的初创阶段随着“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的广告传遍神州,娃哈哈儿童营养液迅速走红。到第4年销售收入达到4亿元、净利润7000多万元,完成了娃哈哈的初步原始积累。小鱼吃大鱼1991年,娃哈哈儿童营养液销量飞涨,市场呈供不应求之势。但即便如此,宗庆后依然保持了一种强烈的危机感:“当时我感觉如果娃哈哈不扩大生产规模,将可能丢失市场机遇。但如果按照传统的发展思路,立项、征地、搞基建,在当时少说也得二三年时间,很可能会陷入厂房造好产品却没有销路的困境。”【引导案例】“娃哈哈”的初创阶段宗庆后将扩张的目标瞄向了同处杭州的国营老厂杭州罐头食品厂。当时的杭州罐头食品厂有2200多名职工,严重资不抵债;而此时的娃哈哈仅有140名员工和几百平方米的生产场地。摆在宗庆后面前有三条路:一是联营,二是租赁,三是有偿兼并。显然前两条路是稳当的,而有偿兼并要冒相当大的风险。但宗庆后最终决定拿出8000万元巨款,走第三条路。娃哈哈“小鱼吃大鱼”的举措在全国引起了轰动,最初包括老娃哈哈厂的职工,都对这一举措持反对态度。宗庆后最终力排众议,“娃哈哈”迅速盘活了杭州罐头厂的存量资产,利用其厂房和员工扩大生产,三个月将其扭亏为盈。1991年的兼并,为娃哈哈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让宗庆后尝到了并购的“乐趣”。之后,并购几乎成为娃哈哈异地扩张的主流手段:到2002年底,娃哈哈已在浙江以外的22个省市建立了30个生产基地,2002年,娃哈哈共生产饮料323万吨,占全国饮料产量的16%。一、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新的《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一家新创企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成立新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一、企业组织形式选择(1)产权为创业者个人独有,产权清晰,不会与其他个人或团体产生产权上的纠纷;(2)企业由创业者自由掌控,创业者可按自己的思路来经营和发展自己的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智慧与才能;(3)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和利润,无须担心他人分享;(4)业主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完整的所有者权,无须迎合其他持股者的利益要求和对企业经营的干预。独资企业优点:独资企业劣势:(1)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而带有相当大的风险,举债要十分谨慎。(2)不易从外部获得信用资金,企业的规模难以扩大。(3)当所有者生病或失去工作能力,或决定退休,此时若没有家庭成员、亲朋好友愿意并且有能力经营企业,这个企业就将终结。对于创业者希望其长大并获取巨大的财务成功的新企业来说,独资企业通常不是合适的法律形式。(二)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至少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2)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3)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企业组织形式选择(1)共担风险。由于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在风险方面可以共同分担,在遇到困难时可以一起克服。(2)融资较易。可在合伙企业中吸纳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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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