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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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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合同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
2012年01月
目录
1、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书……………………………………2
2、保险明细表(附件一)…………………………………………11
3、保险条款(附件二) ……………………………………………12
4、服务承诺(附件三) ……………………………………………4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书
甲方(投保人):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乙方(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
甲方作为投保人,以所属律师事务所(详见清单)作为被保险人,向乙方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或依据本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合同经济损失是指:1)委托人因被保险人所属的承办律师过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委托人承担的法律诉讼费、仲裁费用);2)委托人被依法认定可得预期利益的损失。
本保险采取“期内赔付式”,即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如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复印费等),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赔偿限额。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盗窃、抢
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属律师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二)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三)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四)注册执业律师的非执业行为或违纪私自接收诉讼或非诉讼业务的;
(五)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注册执业律师从事的业务;
(六)被保险人执业中违反行政法规遭受经济处罚的;
(七)注册执业律师因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
(八)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九)甲方非参加保险人员从事的业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
(三)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六)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参加保险的在册执业律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合理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经乙方合理催告和建议后仍不履行的,乙方可提前十五日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甲方同意或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不作答复的,本合同自行解除。本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保险费剩余部分在终止保险合同之日起十天内如数退还被保险人。
四、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保险人对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有关部门(法院、南京仲裁机构或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惩戒工作委员会)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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