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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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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行为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行为的管理,确保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商品房质量投诉以及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上访、群众集访等事件,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开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项目质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实施对开发项目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遵守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按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开发企业应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在招标投标中进行明招暗定、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操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建设专项资金应达到规定标准,且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或变相垫资;建设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参建单位工程款。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及时做好保修维护工作。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及时主动做好住户质量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并按规定建立健全与其资质等级、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企业内部
及开发项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按照专业配套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1、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机构应配备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一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水电、建筑材料、建筑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4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结构专业不少于3人、建筑、水电、建筑材料、建筑经济类专业各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业务负责人应为工民建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二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水电、建筑材料、建筑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结构专业2人,建筑、水电、建筑材料、建筑经济类的专业各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业务负责人应为工民建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三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水电、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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