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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共7页).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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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派遣协议》之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以及同类在岗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聘用人员提供与公司同岗位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必须接受单位安排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供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并做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科室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请假等严格按照《省所考勤制度》执行。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由双方合同约定。
(三)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日平均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基本工资的90%发放,不享受当月各种福利、补贴、奖金及绩效工资等;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基本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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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留用查看一年,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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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察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受聘人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人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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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