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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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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提高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经办机构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开展流动资产贷款业务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纳入借款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经办机构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经办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先调查评估、再审查审批、后款项发放与支付”的流程合规办理,其基本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种类与用途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至三年(含)的贷款。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途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不得发放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对象与条件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法人类客户条件,对存在如下问题的借款人,不得发放贷款:
(一)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或连续两年净现金流为负。
(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三)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四)有不良(含逾期)贷款、欠息等重大不良记录。
(五)违反国家规定用经办机构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
(六)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
(七)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害经办机构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方式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见附件1),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是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享受贴息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收全部利息,待有关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入后,再返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约定,原则上实行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第十九条流动资金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较大的,可采取农村信用社内部社团贷款方式或联合其他商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方式发放。办理社团贷款和银团贷款须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制,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简单介绍借款人情况。借款人公司性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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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