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地役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概念
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他物权)
2、是受限制的物权(定限物权、有期限物权)
3、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4、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参见《物权法》第117-123条规定
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参见《物权法》第124条-134条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
参见《物权法》第135-151条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和特点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三、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述
二、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
三、供役地权人权利义务
四、地役权的期限
五、地役权的使用、转让、抵押
六、地役权的消灭
参见《物权法》第156-169条规定
一、地役权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得权利。
其特点如下:
1、是按照合同确定的;
2、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3、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5、不可分性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异同:
一、相同点
1-3
二、不同点
1-6
地役权制度的价值
一、法定原则的补充
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三、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
二、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57条规定:
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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