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益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用益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地役权的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在我国现行民法和民法学理论中,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一些自己独特的特征,表现在: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归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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