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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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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行为,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进程,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整体功能,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重点项目和优质大中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的发展,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社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各类贷款。贷款项目可行,所在地县联社靠自身信贷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要或贷款额超过本社资本金比例管理规定,其他县联社愿意参与的情况下可按社团贷款方式运作信贷资金。项目所在地县联社(即借款人基本账户开立社)为牵头社(同时为成员社),牵头社兼为代理社(即社团贷款主要管理者),参与社团并承担一部份贷款的县联社为成员社。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牵头社所占社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五条社团贷款的牵头社和成员社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社团贷款按现行贷款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发放。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组织、调查、审批(咨询)与发放
第七条借款人向县联社提出借款申请后,县联社组织对借款人的项目、贷款条件、担保形式、财务状况等进行贷前调查,认为须按社团贷款方式解决的,及时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提出初步的社团贷款解决方案逐级上报至省联社。
第八条社团贷款由省联社统一推荐、组织和协调,并拟定牵头社和成员社,由牵头社受理社团贷款的借款申请并向各拟定成员社发出邀请函,拟定成员社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意向,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组建社团,组织成员社共同进行全程贷款调查,评估论证社团贷款的可行性,共同进行社团贷款的审查审批和发放,协商和明确委托牵头社(代理社)主要负责贷后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社团贷款金额大,或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项目,应在省联社指导下,由牵头社组织专家团参与评估论证。
第九条社团贷款应落实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各成员社按贷款份额享有担保权利。但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社团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对抵(质)押物变卖后收回贷款,或由保证人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社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成员分担、协商确定”的方式办理。牵头社与成员社在对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贷款总额及分摊比例、承担费用等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签订社团贷款协议书,明确牵头社、代理社和成员社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正式组成社团,共同评审和决策贷款项目。
第十一条社团贷款业务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支出,%%幅度内,由牵头社与成员社共同协商并向成员社收取,也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定期按贷款份额比例据实分摊。费用分摊办法应在社团贷款协议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社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贷款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牵头社、成员社、借款人、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牵头社、代理社和成中社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定义和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四)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条款等;
(五)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度、贷款划拨的时间,费用分摊办法及拨付时间;
(六)有关社团会议的召集及社团会议决定的约定;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十三条各成员社要根据所承担的份额按审批权限及程序,经本级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联社或省联社办事处咨询,之后,由牵头社汇集各成员社的送审材料,以项目总报告人的身份直报省联社咨询。省联社的咨询意见反馈至牵头社,由牵头社通知其他成员社,由牵头社和其他成员社报告对应的市联社或省联社办事处。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咨询)后,牵头社作为贷款主体,根据已同意的贷款总额,以牵头社的名义代表社团与借款人签订总的贷款协议、合同,办理相关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手续,开具总贷款的借据,确保整个操作过程符合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牵头社应为各成员社在牵头社设立专门账户,用于贷款的划拨、收贷;要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及时组织成员社划拨资金发放贷款。同时牵头社与成员社根据各自所承担的借款份额各自开据一套借款借据,加盖社团贷款业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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