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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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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开发区管委会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满足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区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建设、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交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第五条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管委会统一领导、分片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公民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旅客、游客进行市容环境卫生宣传。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三)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开发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及其责任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二)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由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三)石坑、大径、店地、白沙及凌波等社区辖区范围内(市政道路红线外侧)由社会发展局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以围墙为分界),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四)沿岸海域、沙滩、护坡及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海面,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公园及旅游景点、文化体育等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及与市政道路连接区域由其自行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八)公园、道路绿地、绿化带、公共区域的花坛等,由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九)区内企事业单位、临街店面“门前三包”签订及管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十)经批准的土石方施工路口、在建工程施工出入口两侧各80米范围内及工地施工现场由建设(代建)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地产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围挡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由规划建设局负责;
(十二)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组织单位在活动期间应负责保持场所的整洁并在活动结束时及时清理场所。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责任人。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保持责任区内植被生长良好,修剪整齐。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配合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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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