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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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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农村信用社的财务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我市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健发展,逐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锦州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辖的信用社及所属营业网点。
××市农村信用社所辖的信用社及所属营业网点从事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办法,管理各项财务收支。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如实反映经营成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联社内部设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努力作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对信用社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能,信用社要自觉接受联社财务监督管理,并对联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为加强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联社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财务的主任李洪宝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郝利华、赵志国担任,成员由田光、徐友刚、李国刚、张士凡组成。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田光同志兼任。
第七条信用社应当明确本级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的权限,督促其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会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会计资料保管完好,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八条联社对信用社的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具体为:
(一)制定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信用社财务行为;
(二)收集财务管理信息,汇总编制辖内信用社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对外报送;
(三)规范固定资产购建管理,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进行审批;
(四)分析财务信息,引导信用社加强成本核算;
(五)加强财务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违纪现象和行为。
第九条信用社应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条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接受信用社广大社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年初联社要根据有关政策,将下达财务收支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各信用社要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确保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二条信用社资本金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组成。附属资本为呆账准备。
第十三条信用社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信用社股权设置必须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股本金、法人股本金。自然人股本金、法人股本金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
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等有关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五条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股金,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信用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六条呆账准备由信用社按照年末计提呆账准备的风险资产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计提呆账准备的风险资产包括:各项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在提取呆账准备时,要剔除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与经营无关的款项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
第十七条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
第十八条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一般准备和按规定增加的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实收资本。
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一般准备核算信用社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第十九条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的利润。
第二十条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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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