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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324线(凤南—角美段)改线工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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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324线(凤南—角美段)改线工程
(东辉、双岭、田头村段)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厦发改投资〔2011〕361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国道324线(凤南—角美段)改线工程投资概算的批复》;厦府地〔2014〕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24线(凤南—角美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该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需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11〕8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07〕34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集府〔2005〕10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592—6293920 邮政编码:361021
二、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地址:集美区灌口镇安仁大道899号
联系电话:0592-6091959
三、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为厦府地〔2014〕28号批准用地红线内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具体详见角点坐标(以用地红线实际放样为准)。
四、基本情况
(一)国道324线(凤南—角美段)改线工程(东辉、双岭、田头村段)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征收集美区东辉、双岭、田头村委会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及附属物,需征收,其中住宅约59户,征收房屋面积约为18107平方米,可确认产权面积约为12183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
:“幸福家园”安置房;
:自行过渡。
五、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一)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部分:
:
(1)持有原同安县政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原厦门市郊区、集美(杏林)区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房手续以及原集美区镇、乡(公社)政府批准的符合换证条件因故未换证的有效建房权证,按权证上所载明批准面积予以认定。
(2)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3)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730元/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730元/平方米。
(4)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①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②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③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5)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1)区行政执法部分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2)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象图、地形图无影象显示的:(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4)其他可以证明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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