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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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

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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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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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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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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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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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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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
! "
改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 ! "
一第三条修改为
, +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
- ,
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分别与
, - ./-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 , 0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
-
费附加
0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
- ,
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0
二第四条修改为
, +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
- , ,
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
,
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
- -
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 , -

!
三第五条修改为
" #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
$ $ %
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
" " & !
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
$
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
$
业费拨款
!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 #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
" " "
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
$
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
$ $

!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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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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