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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办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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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一条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断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对列入《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的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模式。
第三条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办公设备、家具经费预算应当严格执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4】81号,以下简称《配置标准》)规定。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和各品目基本配置标准下的档次和规格,组织省直采购单位统一编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批复集中采购机构的批量集中采购方案。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批量集中采购。
第五条省直各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并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部分主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通用或专用办公设备等配置标准的,应当按基本配置标准规范确定相应配置指标,且相关指标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
第六条省直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协调处理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品目配备时限的关系。认真组织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保证品目名称、配置标准、采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准确完整。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准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汇总计划,并明确当期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联系人。
第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安排,根据采购品目的不同需求特点和计划数量,及时拟定包括需求标准、评审方式、合同草案条款及采购方式适用标准等内容的实施方案报送省财政部门,并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好采购活动,协调处理履约相关问题,保障批量集中采购活动规范、优质、高效的协调推进,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广泛征求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供应商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含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文本,并对签订框架协议、采购合同以及送货的时间做出明确的约定。
框架协议应当列明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期限和要求;无正当理由不依法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和救济措施等。
采购合同文本应当详细列明采购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授权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以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省直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配置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协议供货方式审核、合同签订及验收付款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配合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协调处理计划执行、合同签订、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事宜。
第十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计划数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采购方式,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活动,并及时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服务标准等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采购活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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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und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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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