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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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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等用途所需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借款人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借款合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
(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四)、有合法的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
(五)、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资信良好,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有效担保;
(七)、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70%,贷款起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掌握:
(一)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的,质押率按《操作细则》确定;
(二)以可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的,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70%或60%(住房70%,商业用房60%);
第八条个人经营性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及资金运用性质确定。
第九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我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实行分段计息。
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应填写有关申请表,并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 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职业、收入证明或贷款人认可的家庭财产证明,以及借款人第二居住地证明;
(三) 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四) 借款人需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能有效证明其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用于临时性、季节性资金周转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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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