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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问题.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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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问题
案例1: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10万元。被告抗辩称,这10万元起初是向原告借的,后来双方合伙做生意,已经转化为出资款,并拿出一份合资协议书作为证据。对这份书证,原告称上面自己的签名是伪造的,不是本人所签的。法院决定进行鉴定,但双方均不愿交鉴定费。法院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合资协议书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也不同意交鉴定费,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这个裁判结果是否正确?
案例2:原告张志强称其从被告苏宁公司购买冰箱一台,后因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调换,被告苏宁公司用旧冰箱冒充新机器予以调换,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货款并赔偿相关损失。被告苏宁公司辩称:给原告张志强调换的冰箱是新机,亦无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苏宁公司提供的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苏宁公司是长期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经营的商家,在避免纠纷、解决纠纷方面,较普
通消费者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应当具备足够的能力来证实交付原告的第二台冰箱为新机。因此,证明第二台冰箱为新机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无证据证实第二台冰箱为新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告未能证明其提供的第二台冰箱是新机,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败诉后,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应当由张志强对其主张的第二台冰箱是旧冰箱负
举证责任,并因张志强举证不足改判张志强败诉。
问: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分配证明责任正确?
案例3:王某向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某一幅画,称该画是委托张某保管的,张某则称王某早已将画卖给了他,拒绝归还。
问:此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果张某称此画王某已赠送给他,举证责任又如何分配?
案例4:原告以被告于1997年5月向其借款5万元为由,诉请被告还款。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据,借据上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定于年底还款,被告在借据上亲笔签名,落款为1997年5月。被告辩称,已于97年12月30日约原告到银行归还了借款5万元。
对上述还款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但原告称,被告还的这5万元,是同年3月向其借的5万元,这5万元也是约定年底偿还。并依据手中的借据,主张5月份的那笔借款并未偿还。
被告则否认3月份借款存在,并称:12月30日还款之际,曾向原告索还借据,但原告称忘了带,回去后一定销毁,鉴于双方系多年的生意伙伴,被告后来未再索要借据。被告对所主张的上述事实,未能提供证据。
问:依据现有证据,法官应如何作出判决?
案例5:2001年2月14日,魏某到建设银行某分行取了5万元现金,随即到距离不到30米的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存入。工行工作人员从中验出了两张100元***,魏某立即返回建行要求赔偿。魏某称两张***是刚从建行取出的一捆1万元现金中发现的,当时连封条都没有拆。但银行称,钱出了大门,就难以确认***是在哪个环节中出现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如果魏某向法院起诉建行,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民事证明责任的本质
(一)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
1、行为责任说
第56条第1款、第64条第1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双重含义说
《证据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败诉风险说
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
对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败诉的风险,哪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哪一方当事人就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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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