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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思维模式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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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思维模式探究
摘要:随着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全面公开化,法官对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纳情况等公诸于众,曾经被"保护"得很好的裁判思维,也变得有迹可循,如何使之更具操作性、合理性、科学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希望在结果上尽可能揭示规律性结论,在方法上借助被誉为在社会科学中最具科学性之一的心理学作为考察视角,旨在探究民事裁判的思考过程,提高元认知水平,有助于纠正偏见与提高裁判质量。
关键词:民事裁判裁判思维
一、现实困惑:裁判思维的可靠性
法律思维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适用法律的一种方法。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并作出决定的活动。为案件作出决定或为纠纷提供解决方案是法官裁判的核心任务。
(一)裁判思维是否毫无破绽
按照传统形式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的逻辑自足的观念相联系,它意味着法律相对于所适用的对象总是存在唯一正确(既确定又妥当)的答案。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个机械的、纯客观反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需要也不应该掺杂主观选择因素,法律适用如同自动售货机。假如法律果真能够如此运作,那么无论谁做裁决,法律思维都会引向同样的裁判,客观性自然能够得到实现。这种为了追求法律的客观性而消除和克服法律问题上的不确定性和主观任意性无可厚非,但,为了追求法律的客观性是否必须坚持所有法律问题都存在着依赖于完全理性裁判的唯一正解,从而无需自由裁量。
⑴以前,或许人们对此并没有太大的怀疑。可是,在1975年,人类思维完全理性的这一信念受到了较大的动摇。Tvesrky和Khanmena提出人类的判断存在启发与偏见,并因之而获得诺贝尔奖,这一研究结论表明:除非在偶然或极为个别的情形下,人们的实际决定很少是通过某种正式而精确的演绎推理方式作出的,更为一般的方式是瞬间的直觉,跳跃性地直接得出解决问题的结论,或者是一种对于各种可能的决定展开和经过想象的连续心理试验过程,直到发现某个或几个可能的决定具有吸引力为止。依照这一观点,人们对所谓的完全理性裁判过程或多或少都会有些怀疑,甚至连法官自己有时也会对自己的判断产生怀疑。法律现实主义者通过对许多法律判决进行细致分析后发现,许多法律判决是基于不确定的事实、模糊的法律规则或者不充分的逻辑作出的,因此"真正的"判决根据并不清楚。他们对不同官员在类似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的比较表明,法官的个性、政治因素或偏见对判决的影响比法律要大,他们注意到法官不是机器,并告诫法官应更有原则,更具社会意识。这一观点预示了法律问题并非依赖严密的逻辑推理得以解决。⑵
(二)裁判思维是否遵循某种规律
如果法律不能完全被逻辑所解释,那么它是否具有可供遵循的规律呢?尽管当代的法学思潮对形式逻辑主导的法律推理提出种种质疑,但他们并未放弃寻求思维规律的努力。例如,霍姆斯在猛烈批判法律中的逻辑性时认为:在逻辑形式的背后存在相互冲突的立法根据,法官需要根据其个人的看法对这些根据进行判断;而个人的看法和态度则受其经验和对历史的理解而定;因而"对于法律的理性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历史的研究";但对历史的研究只是研究的第一步,因为"拘泥于文字的人仅仅是现时的人,而未来的人是掌握数据统计和懂的经济的人。"
⑶其实,霍姆斯并非旨在否定法律思维中的规律,而是要建立与形式逻辑不同的另一套规律,即为普通法建立一种前所未有的更为科学的结构。伯顿也认为:"形式主义和怀疑主义两者其实都依赖于一种形式,即把法律视为支配所有案件结果的规则和逻辑。形式主义认为法律和法律思维必须符合其标准,并声称在实践中可以符合这种标准。而怀疑主义者也赞同法律和法律思维必须符合形式标准,但实践中无法符合这种标准。"⑷由此可见,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主义虽然在观点上存在对立,但是它们都承认存在着某种形式。在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的考察论证中,笔者更倾向于赞同哈特、波斯纳等人的观点:法官的裁决就是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当下的案件事实,并从中得出法律结论。用图例则表达为:
案件→规则与法官共同作用下→裁判结论
在简明案件中,结论可以从前提事实和推论规则(事实→法律规则)中直接推理得出,存有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思维通道,只不过这一思维通道没有多少秘密而己。可是,在许多案件中,事实并不能轻易地为公认规则所归摄,从事实到裁决之间有所跳跃,所以裁判的思维通道可能是曲径通幽。另外,司法实践也告诉我们,一个案件让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审理,结果还是大同小异的,简单的案件在定性上则几乎没有差异,这完全可以看作是法官们遵循某一类似思维所作出的结果。
二、民事裁判中的"问题解决"
法律的一切最终都是一个"如何解决问题"的问题,⑸而法律裁判最重要的就是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
(一)从"问题解决"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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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kisuamd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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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