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YSJ 021-92)
地下开采有一般规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阶段生产能力应根据阶段上同时回采的矿块数和矿块的日生产能力确定。
二、划分矿房、矿柱两步骤回采的矿山生产能力,应以一个阶段采矿房,一个阶段采矿柱为基础进行计算。特殊需要时,可增加回采阶段,但上、下相邻阶段的对应采场不得同时回采。当矿柱矿量比例小于20%时,可不计其生产能力。采用一步骤连续回采的矿山,应以一个阶段回采计算其生产能力。
三、计算出的生产能力,应结合矿床勘探类型、勘探程度、开采技术条件和采矿工艺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调整选定。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年限应大于设计服务年限的2/3。
四、选定的生产能力,应以合理服务年限和矿山开采年下降速度验证。必要时,应以采掘进度计划表最终验证。
,。
、凿岩方式、装备水平等,结合回采作业循环试算,。
,应采用高回采率,适当控制贫化率的采矿方法。对价值低的贫矿,应采用低贫化率,适当控制损失率的采矿方法。
,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山的岩石移动角,可在分析岩性的构造特征的基础上,参考类似矿山的实际资料类比选取;
二、矿山地表有特殊要求需保护时,应进行岩石力学研究,其岩石移动角采用数值分析法和类比法综合确定;
采矿方法
矿块利用系数
分段空场法
-
房柱法、全面法
-
上向水平分层充填法
-
薄矿脉浅孔留矿法
-
有底柱分段崩落法、阶段崩落法、壁式崩落法、分层崩落法
-
点柱充填法
-
无底柱分段崩落法、下向充填法
≤
注:当矿体产状规整、矿岩稳固、矿块矿量大、采准切割量小、阶段可布矿块数少或矿体分散,矿块间通风、运输干扰少,以及单阶段回采时,应取大值。
矿块生产能力(t/d)
采矿方法
矿体厚度(m)
备注
<
~5
5~15
15~50
全面法
—
60~100
机械化盘区生产
300~500t/d
机械化盘区生产
300~500t/d
留矿全面法
—
50~70
房柱法
—
70~100
100~200
分段空场法
—
120~220
140~250
爆力动矿法
—
70~110
120~200
阶段空场法
—
250~400
浅孔留矿法
—
50~100
80~120
极薄矿脉留矿法
40~80
上向分层充填法
—
30~50
50~80
100~220
下向充填法
—
40~70
100~200
削壁充填法
25~40
大直径深孔落矿嗣后充填法
—
200~300
壁式崩落法
—
60~120
分层崩落法
—
40~60
50~80
有底柱分段崩落法
—
200~300
无底柱分段崩落法
—
180~360
阶段强制崩落法
—
250~400
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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