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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归去来兮辞(并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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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讲劳动合同概述
主讲:屠振宇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
经过了四次审议之后,2007年的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当天参加表决的146人中有145人投了赞成票。尽管波折重重,《劳动合同法》最终还是以高得票率获得通过。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
《劳动法》
第二十条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点: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
劳动合同是在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民事合同是没有国家干预的,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当两个人在签民事合同的时候,只要合同的内容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也不侵害第三者的利益,基本上都不受国家的干预。
但是劳动合同却不同,尽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是他们双方之间的事,他们也不可以随便约定合同内容。
特点:当事人之间强弱悬殊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基本上没有强弱之分,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则比较悬殊。一方是非常弱小的个体,即劳动者;另一方是实力较强的组织,即用人单位。既然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首先要给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就不可能有平等的劳动合同。鉴于这种情况,在立法的时候,如果给双方当事人平等分配的权利,实际上作为弱者的劳动者一方,还是要吃亏的。
特点: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目的是非常单纯的,就是为了使用劳动力。劳动力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隐藏在劳动者的肌肉和大脑里面。用人单位如果要用的话,就得让劳动者亲自到单位来。劳动力既然跟劳动者人身密不可分,那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履行劳动义务,必须亲自到场,这样劳动合同就具有了人身性。
特点:劳动合同具有隶属性
劳动合同有人身性,劳动者必须亲自到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八小时工作时间里面,要给劳动者分配工作。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允许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做其他的事,否则劳动者就是违纪,准确地说叫违约。因为用人单位已经通过劳动合同购买了劳动者这八个小时的劳动力,也就是说,其劳动力的使用权、支配权都已经转让给用人单位了,劳动者自己不可以再使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劳动者的人身自由都已经让给用人单位了。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的区别
——二者的发展历史不同。雇用合同出现较早,在罗马法里已经出现。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许多国家注重加强国家干预。由此,在传统民法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具有新的特性、新的内容的合同——劳动合同。
——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随着国家对劳动关系干预的加强,劳动法已不是单纯的私法,而更多地被看作兼具公法性质的法律。劳动合同尽管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劳动合同的许多内容,国家强制了专门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以协商一致而加以变更或排除适用。如:劳动时间、劳动保险、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保护措施等。而雇佣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法律保护重点不同。雇佣合同为一般的民事合同,法律保护的重点是契约自由,反对国家干预。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方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故劳动法律保护中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强调保护劳动关系。
此外,还有当事人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劳动者称为单位一员并遵守劳动规则和秩序,单一劳动关系;而雇佣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关系,所以雇佣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多人签订雇佣合同,建立雇佣关系,如钟点工、家庭教师等)、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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