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
一、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1。 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
1954年IMCO在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会议上,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
“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2。 MARPOL73/78防污公约
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
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
五个附则: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内容, 因此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
2)报告的时间
当发生下述事故时,应立即作出报告:
(1)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
(2)向海上排放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
(3)船舶航行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
3)报告的内容
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船舶的特征;
(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
(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
(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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