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委托代理理论
理论背景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在《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1932年)中提出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命题,突破了传统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假说,开创从激励角度研究企业之先河。
委托代理理论
1973年,罗斯()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的文章《代理的经济理论:委托人问题》,首次提出了委托-代理问题。
这一问题最初属于保险研究领域,主要是针对投保人——承保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经济学的核心是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的概念来源于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自愿委托另一方从事某种行为并签订合同,委托代理关系即告产生。
一、委托代理的概念
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 1973)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了。”
法律上,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就产生了,A为委托人,B为代理人。
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在这一契约关系中,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契约形式中的当事人称为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Principle-agent relationship)的涵义
委托代理关系
建立或签定合同前后,市场参加者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关系即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
掌握信息较多,具有相对信息优势
委托人
掌握信息较少,处于信息劣势
委托人(A)在建立和维持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困难
1、在选择代理人方面:
A不知道哪个管理者最适合于他的企业,A只能按照某种普遍存在的市场信号(如教育)来甄别雇员的能力,或者根据某些人为的标准(如根据雇员的经历和经验)来分析雇员的生产率。
2、A难以轻松地设计出在各种复杂条件下都能对B产生最大化刺激的合同。
因为A不可能在合同中确切规定B的具体行为和努力程度,即使能够做出规定,A也难以对B进行有效观察。
委托代理关系一定存在于某种契约中:
显性契约、隐性契约、事实契约
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经理负责制
商务代理、品牌代理
信托制度(投资基金)、代客理财
代人讨债、保险经纪人、临终遗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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