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基于四性的研究
摘要:保险公司上市后,其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成为保险公司必须ssbbww. c om履行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现已颁布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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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和主动性。因此. com,应尽快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审计。
关键词: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四性”
一、“四性”:证券市场对保险公司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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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上市后,它作为dddtt一种公众公司,不仅应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更应该向投资者、投保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公正、有效的会计信息,并能够SSBBww得到有效的执行。近几年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以及国外相关机构出台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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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用于规范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四性”,即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主动性。如:财政部2001年11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征,强调了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增加. com了所有8 tt 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与保险公司相关度最高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再保险合同》,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8tTt8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中国证监会2005年10月颁布的《证券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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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会计期间对外应提供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规范了会计报表附注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中国保监会2003年3月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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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按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并披露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2004年),统一了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标准和口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2005年),从以业绩为核心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核心的动态监管过渡;《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强调了公司治理结构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核心作用。美国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2002年7月颁布的《萨班斯法案》,其中与公司相关度最高的是302、404和906条款,强化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责任,强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并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四性”角度的考察
(一)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
集中表现在dd dtt. com以下几个方面:(1)做假保费。比如为了dd dtt. com虚增保费,以借款、集资方式投保,以实物抵交保费,以赔款和提取手续费方式提取资金后转入保费账户,虚构保险标的进行虚假承保等。(2)做假赔款。比如通过制造假赔案或压赔案,将当年赔款支出人为调节到未达账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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