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建档制度
一、接收、鉴定
征集文物、标本时,要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填写鉴定记录并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二、登帐
1. 藏品总登记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要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2. 藏品定名
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要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用;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3. 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便于查对或统计。
4. 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5. 藏品时代
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6. 藏品现状
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7. 藏品来源
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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