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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的缺陷与改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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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的缺陷与改造
一、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在理论上的缺陷
把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作为dddtt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的主要方式,在理论上存在着以下主要缺陷:
首先,违背了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其他保险基本原则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这一基本原则的含义有两个方面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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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ssbbww. com,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二是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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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8 tt 说前者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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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者则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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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8ttt8究竟什么是保险价值呢?保险价值是与可保利益不可分割的一个概念。可保利益是保险标的存在状态www .ddd Tt. com对被保险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价值则是这种利害关系的货币表现,即以货币形态来表现的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一方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标的存在状态www .ddd Tt. com对被保险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在财产保险领域内只能是其出险后给被保险人一方所带来的最大直接损失。除抵押权人凭借抵押权而成为抵押财产的被保险人等少数情形外,这种最大直接损失只能是保险标的的实际8ttt8价值。因此. com,保险价值通常就是的实际8ttt8价值。作为dddtt车损险保险标的的机动车辆当然也不例外。当旧车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时,已确定的保险金额必然超过旧车的实际8ttt8价值(除非旧车的市场行情超过新车的市场行情,这通常是不可能的)。这显然是违背可保利益原则的。
有人认为,旧车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并不违反可保利益原则。因为8 Tt t 8. com,在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经明文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的确,按照<8ttt8table>这一规定,新车购置价既是新车的保险价值,也是8tt t 8. com旧车的保险价值。问题是现行车险条款中的这一规定本身很难经得起推敲。理由很简单:旧车与新车实际8ttt8价值不等甚至是差异巨大,二者出险后给其各自的所有8 tt ,因此. com二者对其各自所有8 tt 者的可保利益在量上也不可能,作为dddtt可保利益的货币表现的保险价值当然也不可能。我国现行的车损险条款用新车购置价取代保险车辆的实际8ttt8价值,将新车购置价人为地规定为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并以此诱导人们无论新车旧车都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无疑是对保险价值含义的曲解和对可保利益原则的严重背离。
其次,对被保险人一方显失公平。按照<8ttt8table>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无论是按照<8ttt8table>上述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在不考虑其他“从车”或“从人”因素的条件下,保险费率都是完全8 t tt8. 的。其结果必然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旧车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明显多于按投保时的实际8ttt8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所收取的保险费,而且车越旧,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的差额便越大,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时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就越是多于按实际8ttt8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所收取的保险费。在旧车折旧接近尾声时,按前一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时收取的保险费将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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