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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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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篇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第一条)
一、条款内容

、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节一般定义(第三条)
一、条款内容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作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第三章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一节概述
声响和灯光信号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可表明船舶的存在、种类和动态。在互见中,可表明正在采取或企图采取的行动,或对他船采取的行动表示怀疑、提醒或警告
一、定义(第三十二条)
1.“号笛”一词,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并符合附录三所载规格的任何声响信号器具。
2.“短声”一词,指历时约1 s的笛声。
3.“长声”一词,指历时约4—6s的笛声。
二、声号设备(第33条)
≤L<100m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
≥100m的船舶,除配备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外,还应配置一面号锣。
<12m的船舶,。若不备有,则应配置能鸣放有效信号的其他种类设备,如雾角和手摇铃等。
第二节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
一、条款内容
,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应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
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1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
(1)这些灯号应具有下列意义:
一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每闪历时应约1 s,各闪间隔应约1 s,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10s。
(3)如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5 n mile,并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
:
(1)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第九条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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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