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强对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严格B超机的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2、超声诊断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3、B超室要张贴严禁开展B超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
4、严格对超声诊断仪器的管理,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行B超登记备案。
5、对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凭医生申请检查单,并且有两名B超操作人员在场方能进行,对检查结果应详细记载,存档备查。
6、不按要求如实填写B超检查记录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按规定程序给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证书。
7、对非法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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