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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管道燃气综合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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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用管道燃气综合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燃气公司验收同意使用家用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民用燃气及其附属设备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导致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
(二)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者(以下简称“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自然灾害、海啸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
(七)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或按有关规定应报废或淘汰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
(八)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九)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利用燃气***、自残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燃气用于非家庭在生产、运输/输送、存储、销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及贵金属、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艺术品、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花、鸟、树、鱼、虫、盆景及其它珍贵财物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的损失;
(四)通讯工具、各种车辆的损失;
(五)家禽、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的死亡或伤害;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各种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热、停气、通讯中断、营业中断的损失及机器设备损坏的利润损失;
(八)在燃气管道、设备的维修、调试期间发生的损失;
(九)精神损害赔偿;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包括家庭财产损失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金额(其中含医疗费用)。
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分为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算收取。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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