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公司加盟合同书
甲方:X X连锁公司
乙方:加盟店
第一条本合同相关术语解释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与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双方关系
,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乙方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乙方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
(1)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甲方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甲方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授予特许权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使用甲方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统一标识的使用
,乙方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
。
,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承诺。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六条加盟店的权利
,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不得有以下行为:
(1)损害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乙方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乙方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店址选择
。
(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
,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甲方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甲方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
第八条店址的变更
,乙方希望变更在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则应即刻作出答复,并给予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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