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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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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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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而离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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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10月29日晚,刘某驾驶一普通货车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沿323线途经赣县往于都方向行驶。当日晚2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323线127公里+700米(即赣县梅林镇红金村)路段,在超越同方向前方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与之发生刮擦。刘某在不确定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往于都方向行驶了10公里左右后又返回现场查看是否撞到了人。当时看到现场有交通事故勘察车、救护车,便停车与同车的另两人一起查看其车辆,没有发现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了现场。事后在交警调查核实时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待了案发经过。叶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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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本案被告人刘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肇事,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不能认定为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车辆与同方向前方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刮擦,并可能造***员伤亡,而他却没有停车,继续行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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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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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刘某在不确定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查看是否撞到了人。看到现场有交通事故勘察车、救护车,便停车与同车的另两人一起查看车辆,没有发现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了现场。这足以说明刘某不确定自己的车辆是否发生交通肇事,不能构成“明知”的故意。事后在交警调查核实时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待了案发经过,也足以说明被告人刘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因此,本案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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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高息借款行为构成什么罪?
[案情] 2005年9月,被告人邹某出资50万元注册了某酒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该酒业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某酒楼,于2005年10月中旬开始营业,被告人邹某全权负责酒楼经营管理。同时,被告人邹某通过自有住房抵押贷款和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用于酒楼经营。开业以来,酒楼营运正常。至2007年5月,被告人邹某趁经营淡季,对酒楼进行局部装修,投入约50万元,再加上要归还公司成立之初的借款和利息,邹某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为此,被告人邹某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虚构了在外地投资矿产、投资连锁快餐、投资超市、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某等人的借款,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等人损失6258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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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关于邹某借款行为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邹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酒店经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经营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她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其仅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邹某负债装修酒楼时,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在此情况下邹某为了填补高利贷黑洞,隐瞒事实真相向他人借款,其明知该款客观上已无归还可能,因此,其骗钱还债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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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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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zh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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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