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制片聘用合同
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拍摄电影《童心杀 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一. 聘约及聘期
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摄制电影《童心杀手》,担任现场制片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今后如更改所摄电影《童心杀手》名称,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受聘日期:2018 年月日至 2018年月日
二、工作要求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指导,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当按照电影预算和计划,审慎、经济、高效、负责地完成电影的拍摄工作。甲方也应当对乙方的工作予以配合。
三、 酬金及费用给付
1、乙方按照本合约规定履行所有规定责任,甲方同意付予乙方:(以人民币计算)酬金: 万 元劳务费。(大写: 万元整, 以上酬金包含筹备阶段、拍摄阶段及后期制作阶段的所有工作报酬)
2、付款方式: 分三次付清
(1)合同签订时,甲方付乙方订金% ,即人民币 万元整。
(大写: 万元整)
(2)电影开机前,甲方付乙方酬金 % , 即人民币万元整。
(大写: 万元整)
(3)电影拍摄杀青当日,甲方付乙方酬金 % ,即人民币万元整。
(大写: 万元整)
开户行:
姓名:
乙方帐户:
3、甲方负担乙方在剧组工作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乙方的往返差旅费、转乘时的住宿费、途中补助费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其费用标准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索要本合同协议以外的报酬。
四、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鉴于制片生产周期不稳定的特点,允许本合同起始日推迟和终止日的提前。但甲方支付乙方的酬金,仍按约定聘期结算。
3、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无论何种原因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在离岗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仍应照常工作。甲方自同意之日起,停发乙方报酬并停供乙方的有关生活待遇,乙方的一切费用自理。
4、乙方工作质量未能达到甲方要求,或被证明在身体状况、资历等方面不符合聘用条件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剧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腐化,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遇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剧组摄制工作停止,剧组无履约能力,甲乙双方应予谅解,本合同自动终止。不可抗力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条款。
6、如甲乙双方因严重分歧而无法合作,甲方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7、合同的解除、变更、或终止事项,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以甲方个别通知(同意)或出示有关书面通知或在全剧组公开宣布或双方另签协议之日起生效。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主观故意的原因造成摄制工作延误或对本剧质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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