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是由全国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实行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
第四条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通过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利益、加强自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二章 筹备成立
第五条申请成立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会员总数不得少于60个,其中单位会员(企业、团体)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须有10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成立行业商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全国工商联提出申请,阐明成立商会的理由,经会员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会领导,由主席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论证,主席、专职副主席会签审定;
(二)由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7至9人),开展筹备工作,由全国工商联民政部确定需要征求意见的行业主管部门,筹备组启动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工作;
(三)筹备组提出筹备成立申请(载明拟成立的行业商会的必要性、名称及名称解释、主要业务内容、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内容),连同章程草案、住所使用权证明、活动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承诺书、拟任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企业情况登记表、会员名单等,一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筹备组向民政部申请筹备成立。上述筹备工作应在2年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终止筹备工作。筹备组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筹备组应在民政部批准筹备后的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五)经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申请登记材料包括成立登记申请书、全国工商联审查批准登记的文件、住所使用证明等;
(六)民政部审查同意后,向发起人发出成立登记批复。行业商会办理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等事宜,并报全国工商联及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申请筹备成立发起人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协商、推举产生。人选产生后,工商联采取征求意见、委托考察、实地考察等方式,重点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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