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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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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所以,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2)从立法技术上看: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司法考试,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命题,侧重于规范作用的对象,归纳如下:
指引
本人的行为
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
评价
他人的行为
合法与否
教育
一般人的行为
示范和示警
预测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
强制
违法犯罪行为
——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
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的作用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5)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

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
判断的取向
价值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
事实判断以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
判断的维度
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
判断的方法
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是一种应然性的判断
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判断的真伪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三)法的价值分类

(1)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2)自由是人的本性。因此也是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真正法律的一个评价标准。

(1)含义
主要是指社会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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