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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车费改后理赔百问百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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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车费改后理赔百问百答1、问:垫付追偿?答:垫付追偿指的是发生符合符合交强险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属于交强险先行赔付情形,保险公司自实际赔偿之日起,取得向侵权责任人追偿的权利。2、问:那些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垫付追偿?答:(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3、问:车辆被盗抢后,因公安机关暂无法结案追回车辆,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标的车损失,并保留后期追偿权力的情形有哪些?答:(一)机动车投保盗抢险且发生盗抢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三)因未能查明致害方,被保险人申请在盗抢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标的车损失。4、问:诉讼追偿?答:诉讼追偿,通常指的是因法院的不合理判决导致案件超出了保险赔偿范围,且判决中保留了保险公司追偿权力的情形。因适用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故区别于垫付追偿。5、问:追偿案件认定?答:追偿案件认定的最终责任人为运营作业部各中心的核赔审核人员。当确认案件需要后期追偿时,审核人员在核赔通过时必须勾选系统内的追偿标识,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追偿的原因和金额。6、问:追偿方式?答:追偿可采取行业间结算、自行追偿和委托追偿三种方式。各机构在开展追偿工作中,行业间结算仅适用于车损险代位追偿中通过行协平台锁定责任对方案件并互审通过,进入行业结算平台的案件;自行追偿方式,适用于拥有追偿权利且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追偿案件;委托追偿方式应在确认自行追偿无法追回赔款时启动。一般当通过前期沟通已经确认无法通过自行追偿程序追回赔款时,应在代位赔款支付到账后三日内启动,或已经通过自行追偿程序发起追偿,但30日内未追回赔款时启动,最长不能超过60日启动。7、问:追偿案件认定?答:追偿案件认定的最终责任人为运营作业部各中心的核赔审核人员。当确认案件需要后期追偿时,审核人员在核赔通过时必须勾选系统内的追偿标识,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追偿的原因和金额。8、问:对于具有可追偿因素的案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以下证据有哪些?答:1、投保单、保险单等认定保险合同关系的材料;2、认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责任的有关材料;3、证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有关材料,并尽可能请责任人对定损报告、委托公估人等事项进行会签;4、追偿对象的主体资格材料(如个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5、追偿对象的承保公司材料(例如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投保情况等);6、权益转让书;7、赔款收据或银行回单。9、问:追偿案件认定?答:追偿案件认定的最终责任人为运营作业部各中心的核赔审核人员。当确认案件需要后期追偿时,审核人员在核赔通过时必须勾选系统内的追偿标识,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追偿的原因和金额。10、问:放弃追偿的时效?答:自获得追偿权之日起180日内未实际追偿回款的,无论追偿工作是否结束,分公司均应在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案材料上报总公司备案。11、问:追偿收入金额后如何操作?答:追偿收入按照实际收入冲抵赔款,以货币资金形式入账;追偿款到帐后,三级机构的追偿处理责任人负责申请重开赔案、单证上传、追偿冲抵赔款、追偿费用支付等工作。12、问:追偿费用金额后如何操作?答:追偿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取证费及其他司法费用,依照判决、裁定或收费单据支付,在赔案中列支;内部人员交通费、餐费等,依据公司的差旅费标准通过日常理赔费用实报实销,不得列支赔案。13、问:追偿考核指标?答:(一)应追偿金额占比≤4%;(二)追偿率≥50%。14、问:委托追偿中委托外部律师代为追偿的,最终律师代理费如何给付?答:最终律师代理费=实际到账款×全风险代理费率。受诉法院为代理律师所在地区的,不超过追偿所得款项的20%作为风险代理费;受诉法院为代理律师所在地区以外、本省以内的其他地区的,风险代理费比例不超过25%;受诉法院为代理律师所在省份以外的其他省份的,风险代理费比例不超过30%。15、问:理赔追偿工作中发生哪些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2015年理赔品质监察及追责办法》(阳光产险发[2015]78号)规定,对分公司追偿管理责任人和三级机构追偿处理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答:1)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进行追偿,致使追偿时效届满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重要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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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