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23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东南大学“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东南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特制定《东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东南大学2017年1月14日(主动公开)东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东南大学“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东南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为主线,将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建设目标与坚定不移的服务区域经济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破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与机制障碍,强化我校技术、人才、服务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素与资源的有机融合与优化配置,推动创新创业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具有东南大学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二、主要目标加强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统筹与协同,构建符合科技创新创业规律,遵循市场化经济规律,具有东南大学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瞄准技术前沿,引导高质量原创科技成果产出;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的管理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复合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有效整合校内外资源,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拓展政产学研合作新模式;发挥示范引导,推进新型科研机构的建设试点;促进我校技术、人才、装备、教育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素的有机融合,搭建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提升现有孵化体系功能与品质;加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融合互通培育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三、重点任务与具体措施(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1、加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研究、资产经营、人事、财务、设备、人才培养、学生工作等部门和资产经营公司、大学科技园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建立全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统筹涉及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制定发展战略和制度规范,确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考核目标;审议建立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国内外大中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建立产学研合作的协作关系。2、调整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职能机构,整合科研院应用技术院和资产经营管理处部分职能,以及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及其分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及其分园,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负责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和与创新创业的衔接,包括应用型科技成果的立项及考核、重点项目的知识产权维护,成果孵化和商业推介、产学研合作、投融资对接、知识产权价格评估,以及授权许可、直接转让或作价投资的合同签订等,形成行政管理服务和企业市场运营职能有机融合的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3、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高效工作机制和明晰的管理服务流程。根据《东南大学专利转让、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南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管理办法》,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将采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价格。对作价投资、有利益关联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则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该评估值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信息应在校内或社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二)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4、加强技术转移分中心建设,尝试以委托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中介结构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转移模式开展技术转移工作。修订完善异地研究院、校企联合研发中心等机构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异地研究院、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行业组织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启动科技成果增值工程,建立高价值科技成果库;开展技术开发和市场需求对接、科技成果和风险投资对接,形成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营体系,培育打造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5、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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