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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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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丹徒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0-8-1210:00:00阅读次数:727)镇徒政规发〔2010〕2号关于印发《镇江市丹徒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镇江市丹徒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О一О年六月三日镇江市丹徒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满60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第三条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第四条新农保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新农保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全区新农保基金的征缴、养老金的发放以及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统筹安排新农保业务和工作经费。各镇(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参保工作,具体业务由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所明确工作人员在经办机构指导下办理具体业务。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应明确一名新农保协管员负责本社区、村的新农保工作。第五条新农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六条新农保保费的征缴和经办业务所需工作人员,按照工作量核定人员编制,核编人员以及经办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支取。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及时到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其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为其建立个人参保档案,核发相关证卡。参保人员凭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卡,在规定时间内,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每年缴费一次。第八条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参保人缴费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缴费标准;自愿提高缴费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基本缴费标准的3倍。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2010年基本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38元。区政府根据上级要求以及我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标准,每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基本缴费标准。(二)集体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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