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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06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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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106项)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玉州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水产股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2行政许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法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玉州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水产股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3行政许可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四十二条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四十七条款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4行政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兽用生物制品、特殊药品外的兽药经营证【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玉州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股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桂政发[2014]69号文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5〕15号)已将除兽用生物制品、特殊药品外的兽药经营证委托下放市、县(市、区)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5行政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例,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玉州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股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年69)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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