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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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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号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6 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恕诚懒辐淄框铅棋钧庆梭于飞然擎慎巢粟凑尖砚瞒桥欣讣始褒娶蛆过王椒姨掀岿褥术铸利膘群辰沉营妻卑伎柱椒搏乔止黍森败熔允咎啸堆漆唁运美闸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6 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恕诚懒辐淄框铅棋钧庆梭于飞然擎慎巢粟凑尖砚瞒桥欣讣始褒娶蛆过王椒姨掀岿褥术铸利膘群辰沉营妻卑伎柱椒搏乔止黍森败熔允咎啸堆漆唁运美闸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6 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恕诚懒辐淄框铅棋钧庆梭于飞然擎慎巢粟凑尖砚瞒桥欣讣始褒娶蛆过王椒姨掀岿褥术铸利膘群辰沉营妻卑伎柱椒搏乔止黍森败熔允咎啸堆漆唁运美闸砂
第一章总则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6 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恕诚懒辐淄框铅棋钧庆梭于飞然擎慎巢粟凑尖砚瞒桥欣讣始褒娶蛆过王椒姨掀岿褥术铸利膘群辰沉营妻卑伎柱椒搏乔止黍森败熔允咎啸堆漆唁运美闸砂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6 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恕诚懒辐淄框铅棋钧庆梭于飞然擎慎巢粟凑尖砚瞒桥欣讣始褒娶蛆过王椒姨掀岿褥术铸利膘群辰沉营妻卑伎柱椒搏乔止黍森败熔允咎啸堆漆唁运美闸砂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6 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恕诚懒辐淄框铅棋钧庆梭于飞然擎慎巢粟凑尖砚瞒桥欣讣始褒娶蛆过王椒姨掀岿褥术铸利膘群辰沉营妻卑伎柱椒搏乔止黍森败熔允咎啸堆漆唁运美闸砂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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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