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第一节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对其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由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
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书面委托函+备案登记印章
第二节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自由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许可证管理)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配额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进口商品检验手续:
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四节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我国对出口货物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五节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及报关规范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特殊货物进出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五)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
(六)文物进出境管理
(七)药品进口管理
许可证的签发机构: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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